2007年3月12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捡钱不承认被判盗窃罪
俞平 水萍

  3月7日,经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,缓刑2年,并处罚金7000元。
  罗某与丈夫在北仑柴桥一汽车修理厂做修理工。一日,罗某发现一辆汽车旁有包钱,就将其捡起藏好。后车主周某发现挂在汽车保险杠上内装13800元现金的塑料袋不见了,便问罗某,罗某说没见过。在多次追问无果后,周某报警,民警最终在罗某丈夫的汽车驾驶室内查获赃款。
  法院审理认为,现金是在修理厂内汽车旁,而非公共路上,不属于遗失物,且在被害人追问和民警追查时,罗某仍拒不承认,具有明显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,故对其作出上述判决。
  (俞平 水萍)